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市 县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机关.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房产.交通 水利,农业、财政。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四条 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预,概 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勘察,设计 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 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总结算和进行资产移交,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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