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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五条,国家、省和市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县区的应及时拨付到县区财政 市直的应及时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所在的会计工作站帐户.项目配套资金应足额划入,捆绑使用,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分期报帐制 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报帐,市直项目到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的委派会计工作站报帐、县区项目到县区财政部门报帐。报帐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情况书面报告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复核.财政部门负责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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