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国家。省和市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 县区的应及时拨付到县区财政,市直的应及时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所在的会计工作站帐户.项目配套资金应足额划入 捆绑使用。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分期报帐制,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报帐.市直项目到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的委派会计工作站报帐,县区项目到县区财政部门报帐.报帐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情况书面报告同级发展改革 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复核。财政部门负责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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