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 专帐核算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截留 挤占和挪用,第十五条、国家、省和市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县区的应及时拨付到县区财政.市直的应及时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所在的会计工作站帐户、项目配套资金应足额划入 捆绑使用。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分期报帐制,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报帐。市直项目到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的委派会计工作站报帐。县区项目到县区财政部门报帐。报帐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情况书面报告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复核.财政部门负责报帐,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