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 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或不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的,视情节可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设备和材料.第二十条,项目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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