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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写出申请验收报告,报同级发展改革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三,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的要求 五.经营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 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四、项目审计报告 五。其他有关说明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 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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