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写出申请验收报告,报同级发展改革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 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三。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 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的要求。五 经营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 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四,项目审计报告.五.其他有关说明。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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