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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写出申请验收报告,报同级发展改革和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 审计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二 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三 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的要求 五。经营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四、项目审计报告 五,其他有关说明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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