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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写出申请验收报告,报同级发展改革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 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三,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的要求.五,经营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二 投资计划完成报表、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四 项目审计报告,五。其他有关说明.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 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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