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或热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三 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 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 阀门 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 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二.爆破作业的、三,堆放危险废物的,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第七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