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十七条,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第十八条,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中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十九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 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二、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 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四.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五。沿街缓冲带内 要布置绿化,城市小品.在人流量大的公建前,要安排人流疏散.社会。临时停车场地,六,沿街不得设置围墙 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第二十条,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要方便群众观赏,第二十一条、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以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应选用高效节能 配合合理。造型美观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