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十七条、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 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第十八条.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 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 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中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十九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 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二,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 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四、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 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五,沿街缓冲带内、要布置绿化,城市小品、在人流量大的公建前.要安排人流疏散、社会。临时停车场地.六、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第二十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要方便群众观赏 第二十一条,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 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以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应选用高效节能、配合合理,造型美观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