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十七条。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第十八条。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 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中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十九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 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二.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 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四 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五.沿街缓冲带内,要布置绿化。城市小品、在人流量大的公建前.要安排人流疏散、社会.临时停车场地,六 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第二十条,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 造型优美、要方便群众观赏、第二十一条,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以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 应选用高效节能、配合合理。造型美观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