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十七条 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 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 城市雕塑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第十八条,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中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十九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二、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 垃圾道 污水池 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四,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五,沿街缓冲带内。要布置绿化、城市小品、在人流量大的公建前、要安排人流疏散,社会、临时停车场地,六。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第二十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要方便群众观赏 第二十一条 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以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应选用高效节能,配合合理.造型美观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