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十七条.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 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第十八条,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中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十九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 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二,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 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四、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五.沿街缓冲带内 要布置绿化、城市小品,在人流量大的公建前,要安排人流疏散、社会 临时停车场地,六.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第二十条。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 要方便群众观赏,第二十一条 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设置广告 灯箱、指示牌 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以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应选用高效节能,配合合理。造型美观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