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十七条、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 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中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十九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 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二.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 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四,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 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五。沿街缓冲带内、要布置绿化,城市小品 在人流量大的公建前.要安排人流疏散,社会,临时停车场地。六、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第二十条.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要方便群众观赏。第二十一条 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设置广告 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以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应选用高效节能 配合合理。造型美观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