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十七条。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第十八条,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中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十九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 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二,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 并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 烧火道 垃圾道 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四。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 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 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 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五.沿街缓冲带内、要布置绿化、城市小品.在人流量大的公建前 要安排人流疏散 社会,临时停车场地.六,沿街不得设置围墙 特殊单位需设置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第二十条、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 造型优美,要方便群众观赏.第二十一条。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 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以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应选用高效节能,配合合理、造型美观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