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十七条、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 制高点.标志物 城市雕塑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第十八条,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 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 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中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 第十九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 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 丰富城市景观。二.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 垃圾道,污水池 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四.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五 沿街缓冲带内。要布置绿化,城市小品,在人流量大的公建前,要安排人流疏散。社会。临时停车场地。六,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第二十条.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要方便群众观赏 第二十一条.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以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应选用高效节能。配合合理 造型美观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