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十七条 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 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 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第十八条,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中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十九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 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二.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四,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 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五、沿街缓冲带内。要布置绿化。城市小品。在人流量大的公建前,要安排人流疏散,社会 临时停车场地、六。沿街不得设置围墙 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 要方便群众观赏 第二十一条、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以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应选用高效节能.配合合理。造型美观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