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十七条,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第十八条、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 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中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十九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二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 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四 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五.沿街缓冲带内、要布置绿化 城市小品 在人流量大的公建前,要安排人流疏散,社会,临时停车场地,六。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要方便群众观赏,第二十一条.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设置广告,灯箱 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以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 应选用高效节能、配合合理。造型美观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