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四条 城市土地分类 按C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和使用,三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见表一 表一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 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并提出限制和有效补充措施,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2、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中规定的适建范围的 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第六条、建筑容量的控制 一、城市住宅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的规定。表二。二,原有建筑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三 使用较高的建筑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 四.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院校 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的控制指标.对于集中建设的商贸金融用地.控制指标可在表二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五,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 可按下表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规定建筑面积的20.表三第七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低层居住建筑500m2.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高层居住建筑2000m2。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 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调整与其它地块合并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