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提出建议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