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 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 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提出建议书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