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提出建议书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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