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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 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提出建议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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