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据建设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提出建议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