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 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 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据建设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提出建议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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