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 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强制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批准.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工程 不得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业产品,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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