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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 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强制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业产品、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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