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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范围与职责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省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报备案.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标准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责任制度和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培训 第八条、工程建设方或业主,从事工程质量管理的机构,工程监理机构 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装修施工单位,凡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持证人员。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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