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第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及工程勘察.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第十二条,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 对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三,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 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项目的安全 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以及有关的指导性资料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七 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等,八,工程建设标准持证人员情况,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 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鉴定意见。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分别对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贯标检查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完成 工程贯标检查报告必须经该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贯标检查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 并与竣工验收资料一起永久保存以备检查,工程建设标准贯标检查报告的内容作如下规定,一,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基础类型、开。竣工时间.各责任主体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责任人姓名,二、检查内容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检查要点逐项检查 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要求真实有效。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意见.第十六条,工程规划、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验收及建设工业产品生产单位、每年对本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检查报告,并报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备案.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检举 控告,投诉、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到对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更改时、应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管理机构的审核.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