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理 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管理 居住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 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绿化监督和指导工作。第十八条.政府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合法权益 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定,一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发动群众在公共绿地上种植的树木.城市住宅小区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 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单位集体所有 三、城市私人庭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地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乱砍滥伐,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绿地临时占用费标准。荆门城区每日4元 m2,其他县。市 每日2元,m2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在规定的期限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损坏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风景林地。防护林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征用时,必须先报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修剪费用由管 线管理单位承担.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 线管理单位可先修剪.扶正或砍伐树木 并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就树或在绿地内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二 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三.在树木下面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四、钉或刻划树木,攀折、围圈花木。五,在树下 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六。在树下、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七.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八、损坏草坪,花坛.绿篱 盗窃绿化设施,九、在风景林地.防护林地内毁坏植被。开荒 种粮种菜,打猎,放火,造坟。野炊,开山,采石取土、放养牧畜等,十,其它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城市各类绿地,树木应设立台帐,建卡,建档.专业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七条,百年以上的树木或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统一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归属的单位或个人 是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精心养护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迁移或损伤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可靠的迁移方案 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