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九条.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一定比率.一,新开发区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 旧区改造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0、二。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主干道不低于20 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 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五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建 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由单位自行组织编制 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 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负责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 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第十三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 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所缺绿地面积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补偿费标准、荆门城区500元,m2,县 市 300元,m2、不能保证绿地面积.又不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化工程竣工不得迟于主体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未完成的,建设单位应按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标准。荆门城区15元.m2,县、市,10元,m2,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其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进行资格审查,禁止无证设计和施工.第十六条,铺设通讯.输电电缆。燃气 供水、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前,应当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对城市绿化及设施造成损失的 应按损失的同等价值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