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拒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 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条,凡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 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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