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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 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 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园林水体、广场及通过市区道路两侧的绿地,二,专用绿地 指机关 团体。部队 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居民庭院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 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卫生.安全,护岸 护堤。护路 隔离等防护目的的绿地,五。风景林地,指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第四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绿化的行为.第六条。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 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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