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 指公园。动物园 植物园,陵园。游园。园林水体,广场及通过市区道路两侧的绿地.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 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居民庭院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卫生、安全 护岸 护堤,护路、隔离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五。风景林地.指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第四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