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 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 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园林水体。广场及通过市区道路两侧的绿地 二 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 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居民庭院的绿地、三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卫生.安全 护岸,护堤 护路、隔离等防护目的的绿地,五,风景林地,指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尚没有完善游览 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第四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绿化的行为,第六条,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