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生活环境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 动物园,植物园,陵园 游园,园林水体、广场及通过市区道路两侧的绿地.二,专用绿地,指机关 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居民庭院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 花圃,草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卫生.安全、护岸.护堤、护路.隔离等防护目的的绿地、五.风景林地,指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四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第七条、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