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园林水体.广场及通过市区道路两侧的绿地。二 专用绿地。指机关 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居民庭院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 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 草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卫生、安全,护岸,护堤。护路.隔离等防护目的的绿地,五 风景林地、指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第四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 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绿化的行为。第六条.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 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