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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劳保费用的机构和财务管理第十九条 市。县,区、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劳保费用专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为 劳动保险费用财务会计管理的主管机关。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收取的劳保费用、实行.收入全额上交财政专户,收支挂钩 专款专用,滚动增值,的管理体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劳保费用应按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及加收的滞纳金并入建筑劳保费用专户,第二十一条,市。县 区,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建筑劳保费用财务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有关管理制度 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财务和审计监督。保障劳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市财政部门报省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省财政部门核拨、县.区。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的业务经费。由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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