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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劳保费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工程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建筑劳保费用。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 并统一调剂拨付给建筑企业.第三条,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负责离退休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我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及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建设.桥涵道路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包括部属、省属驻临沂建筑企业、外地进临沂建筑企业。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五条.临沂市建筑业管理局,以下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市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受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建筑劳保费用的统一管理,各县。区,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劳保费用的代收 代付。市财政,劳动等部门和市人民银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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