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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劳保费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工程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建筑劳保费用,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并统一调剂拨付给建筑企业 第三条,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负责离退休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我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 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及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建设 桥涵道路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 包括部属 省属驻临沂建筑企业,外地进临沂建筑企业 下同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临沂市建筑业管理局。以下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市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受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委托 具体实施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建筑劳保费用的统一管理.各县。区,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劳保费用的代收、代付、市财政、劳动等部门和市人民银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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