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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劳保费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工程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建筑劳保费用、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并统一调剂拨付给建筑企业、第三条。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负责离退休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我市境内新建,扩建 改建。技改 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及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园林绿化。房屋修缮 市政建设、桥涵道路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包括部属。省属驻临沂建筑企业.外地进临沂建筑企业,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五条。临沂市建筑业管理局、以下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市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 受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建筑劳保费用的统一管理,各县。区。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劳保费用的代收,代付,市财政,劳动等部门和市人民银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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