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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劳保费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工程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建筑劳保费用.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 并统一调剂拨付给建筑企业 第三条。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并负责离退休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我市境内新建、扩建 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及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建设。桥涵道路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包括部属 省属驻临沂建筑企业.外地进临沂建筑企业。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五条 临沂市建筑业管理局 以下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 市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 受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建筑劳保费用的统一管理 各县,区 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劳保费用的代收、代付.市财政 劳动等部门和市人民银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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