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劳保费用的收取第六条,建筑劳保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建安工程总造价2 6、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区。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缴纳、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当按现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将建筑劳保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内。第八条.建筑劳保费用的收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依据招标合同价、在办理开工手续前没有确定工程造价或采用系数招标的工程、按工程建筑面积及平方米估价计算造价.构筑物以估算价计算造价、预缴建筑劳保费用。凭由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开具的.劳保费用预缴证明、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持经财政部门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接决算的工程造价结清建筑劳保费用,凭由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开具的,劳保费用结清证明。办理工程竣工手.三、对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结清建筑劳保费用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固定资产转国家资本金 手续,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按照建筑企业提供的决算资料.委托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代扣,并接日加收2、滞纳金,第九条,对工程项目的建筑劳保费用.建设单位应一次全额缴纳.工程总造价3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缴款合同书后、也可分期缴纳.首次预缴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80 余额逾期不缴.由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委托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代扣。并按日加收之。的滞纳金.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在所建工程开工后五日内填报,建筑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通知市或县,区,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核对立程的建筑劳保费用收取情况,第十一条。对未缴纳劳保费用的工程项目.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筑企业不得予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