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劳保费用的收取第六条 建筑劳保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建安工程总造价2 6,的比例 由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 区、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缴纳。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当按现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的规定将建筑劳保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内,第八条.建筑劳保费用的收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依据招标合同价,在办理开工手续前没有确定工程造价或采用系数招标的工程、按工程建筑面积及平方米估价计算造价.构筑物以估算价计算造价、预缴建筑劳保费用.凭由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开具的,劳保费用预缴证明、办理开工审批手续、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持经财政部门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接决算的工程造价结清建筑劳保费用,凭由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开具的,劳保费用结清证明 办理工程竣工手,三,对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结清建筑劳保费用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固定资产转国家资本金,手续。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按照建筑企业提供的决算资料,委托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代扣,并接日加收2,滞纳金.第九条、对工程项目的建筑劳保费用.建设单位应一次全额缴纳,工程总造价3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缴款合同书后.也可分期缴纳。首次预缴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80。余额逾期不缴、由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委托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代扣。并按日加收之 的滞纳金。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在所建工程开工后五日内填报.建筑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通知市或县,区,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核对立程的建筑劳保费用收取情况、第十一条、对未缴纳劳保费用的工程项目。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筑企业不得予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