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劳保费用的收取第六条,建筑劳保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 以建安工程总造价2。6。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区.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缴纳。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当按现行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的规定将建筑劳保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内 第八条、建筑劳保费用的收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前 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依据招标合同价.在办理开工手续前没有确定工程造价或采用系数招标的工程,按工程建筑面积及平方米估价计算造价,构筑物以估算价计算造价 预缴建筑劳保费用.凭由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开具的。劳保费用预缴证明,办理开工审批手续,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持经财政部门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接决算的工程造价结清建筑劳保费用,凭由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开具的、劳保费用结清证明。办理工程竣工手,三,对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结清建筑劳保费用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固定资产转国家资本金,手续 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按照建筑企业提供的决算资料,委托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代扣,并接日加收2.滞纳金 第九条、对工程项目的建筑劳保费用,建设单位应一次全额缴纳,工程总造价3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 经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缴款合同书后。也可分期缴纳,首次预缴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80 余额逾期不缴。由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委托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代扣。并按日加收之。的滞纳金.第十条 建筑企业应在所建工程开工后五日内填报,建筑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通知市或县。区。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核对立程的建筑劳保费用收取情况.第十一条,对未缴纳劳保费用的工程项目。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筑企业不得予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