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和处理。处罚 一 违反规划,土地 招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四。其他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处罚,一 对未取得审计机关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二 对已办理结算的建设项目 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违反规定多收取的建设资金、予以收缴。并处以多收取费用额5,10,的罚款,三、对建设项目中应计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 督促补计 补缴 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除按违规金额处以20 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责令有关部门查明责任.限期施工单位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五,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超出部分5 以下罚款,六。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增加概算投资,多收取设计费的、对设计单位处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七.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责令限期归还.用于经营的,收缴其收益、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一.虚报投资完成额 虚列建设成本。隐匿节余资金。隐瞒 截留建设项目收入的,二.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 在技术改造项目中挤列生产成本的,三,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就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有违法违规事项的 由审计机关暂停其审计任务,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负有责任的人员。审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 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