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和处理,处罚.一,违反规划。土地,招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二。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四、其他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一,对未取得审计机关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的 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二。对已办理结算的建设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违反规定多收取的建设资金,予以收缴 并处以多收取费用额5,10.的罚款,三。对建设项目中应计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督促补计 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除按违规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 对质量低劣的工程,责令有关部门查明责任,限期施工单位修复 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超出部分5,以下罚款,六、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增加概算投资。多收取设计费的,对设计单位处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七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 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 物资 设备,责令限期归还,用于经营的 收缴其收益 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一.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节余资金,隐瞒.截留建设项目收入的,二、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在技术改造项目中挤列生产成本的.三.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就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 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有违法违规事项的.由审计机关暂停其审计任务,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负有责任的人员。审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