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计机关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和处理 处罚。一,违反规划、土地,招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四.其他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处罚、一.对未取得审计机关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二。对已办理结算的建设项目.施工、设计 监理等单位违反规定多收取的建设资金。予以收缴。并处以多收取费用额5。10,的罚款、三,对建设项目中应计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 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除按违规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责令有关部门查明责任.限期施工单位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超出部分5、以下罚款 六,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增加概算投资.多收取设计费的、对设计单位处该部分设计费50 以下罚款。七。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摊派 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 责令限期归还 用于经营的 收缴其收益,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一.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 隐匿节余资金,隐瞒.截留建设项目收入的,二,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在技术改造项目中挤列生产成本的。三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就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有违法违规事项的。由审计机关暂停其审计任务,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负有责任的人员.审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