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和处理 处罚,一,违反规划 土地 招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 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一,对未取得审计机关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二 对已办理结算的建设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违反规定多收取的建设资金,予以收缴、并处以多收取费用额5、10,的罚款 三,对建设项目中应计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督促补计。补缴 超过法定期限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除按违规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责令有关部门查明责任,限期施工单位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五。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超出部分5,以下罚款、六、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增加概算投资 多收取设计费的,对设计单位处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七.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 设备,责令限期归还 用于经营的 收缴其收益 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一,虚报投资完成额 虚列建设成本.隐匿节余资金、隐瞒,截留建设项目收入的.二、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在技术改造项目中挤列生产成本的,三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就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阻碍检查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有违法违规事项的,由审计机关暂停其审计任务,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负有责任的人员。审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