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和处理。处罚,一。违反规划.土地,招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二.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四。其他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一 对未取得审计机关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二.对已办理结算的建设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违反规定多收取的建设资金、予以收缴、并处以多收取费用额5、10.的罚款 三 对建设项目中应计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处罚.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除按违规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 对质量低劣的工程、责令有关部门查明责任、限期施工单位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五。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超出部分5.以下罚款 六、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增加概算投资、多收取设计费的 对设计单位处该部分设计费50 以下罚款、七,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 挪用的建设资金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 责令限期归还、用于经营的。收缴其收益、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一.虚报投资完成额 虚列建设成本 隐匿节余资金 隐瞒 截留建设项目收入的、二.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在技术改造项目中挤列生产成本的。三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就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有违法违规事项的 由审计机关暂停其审计任务,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负有责任的人员 审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