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和处理、处罚,一,违反规划。土地、招投标 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四 其他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一,对未取得审计机关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 罚款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二,对已办理结算的建设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违反规定多收取的建设资金.予以收缴,并处以多收取费用额5,10 的罚款,三,对建设项目中应计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督促补计 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除按违规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责令有关部门查明责任,限期施工单位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五,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 对建设单位处以超出部分5,以下罚款 六,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增加概算投资,多收取设计费的,对设计单位处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七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责令限期归还 用于经营的.收缴其收益 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一,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 隐匿节余资金.隐瞒。截留建设项目收入的,二。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在技术改造项目中挤列生产成本的,三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就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有违法违规事项的,由审计机关暂停其审计任务.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负有责任的人员,审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