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范围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以及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采购 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 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三。本条第,一。二,项所列之外.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四,国有企事业单位 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限额以上或被市政府列为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五 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援款,捐赠建设的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或外商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六,与本条第,一、至、五、项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七.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审计机关根据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市审计局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项目,下级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市审计局确定 审计机关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