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开工前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预算执行.决算和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一 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 总投资批准情况,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 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来源,建设用地征用.拆迁费用管理等情况.二,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工程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预算审批 执行 调整情况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 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及履行等情况。三 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工程结算,所需设备材料的管理,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 四.项规定的内容,二、工程概况表,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情况,四,建设期间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尾工工程和资金预留情况。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项目效益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工程造价.贷款偿还能力分析.二,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测算,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