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计内容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开工前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 预算执行 决算和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一.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来源,建设用地征用。拆迁费用管理等情况,二。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工程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预算审批 执行、调整情况,二,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及履行等情况。三.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 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工程结算,所需设备材料的管理,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 四,项规定的内容.二,工程概况表、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情况,四,建设期间收入的来源,分配 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 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尾工工程和资金预留情况 五 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项目效益评审的主要内容,一 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工程造价.贷款偿还能力分析 二、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测算,三,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