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开工前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预算执行。决算和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一。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资金来源,建设用地征用,拆迁费用管理等情况,二、供水、供电、供气 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工程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二 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及履行等情况。三 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工程结算.所需设备材料的管理、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内容。二,工程概况表 财务决算表 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 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情况,四。建设期间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 留成和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尾工工程和资金预留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项目效益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工程造价。贷款偿还能力分析。二 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测算,三、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