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开工前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预算执行。决算和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一 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资金来源,建设用地征用,拆迁费用管理等情况 二。供水。供电 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二 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及履行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工程结算 所需设备材料的管理 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内容.二,工程概况表 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情况、四,建设期间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 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尾工工程和资金预留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效益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工程造价.贷款偿还能力分析,二.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测算。三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