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开工前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 预算执行 决算和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一、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来源.建设用地征用.拆迁费用管理等情况.二.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工程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预算审批 执行,调整情况,二。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及履行等情况。三 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 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工程结算,所需设备材料的管理,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内容。二。工程概况表。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 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情况,四.建设期间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尾工工程和资金预留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项目效益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工程造价 贷款偿还能力分析,二 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测算 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