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开工前审计 对重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 预算执行、决算和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来源.建设用地征用,拆迁费用管理等情况 二 供水、供电.供气 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工程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建设项目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二.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 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及履行等情况。三。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 工程结算、所需设备材料的管理,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四 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四 项规定的内容。二,工程概况表。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情况、四.建设期间收入的来源 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 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尾工工程和资金预留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项目效益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工程造价 贷款偿还能力分析,二。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测算.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