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开工前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预算执行,决算和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一 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项目资金来源,建设用地征用,拆迁费用管理等情况 二。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工程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建设项目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二,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及履行等情况。三。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 工程结算,所需设备材料的管理,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四 项规定的内容,二。工程概况表,财务决算表 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 合法情况.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 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情况.四。建设期间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尾工工程和资金预留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效益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工程造价、贷款偿还能力分析、二.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测算.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