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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提供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 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第十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决算和财务资料 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有关文件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第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照执行。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作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机关审核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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