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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自行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拆迁。第九条、符合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单位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按规定程序颁发拆迁资格证书或予以申报.不合格的。应当予以书面告知 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申请书,二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七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二条,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不得挪作他用。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 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二.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 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三、规划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批准手续 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装修等批准手续、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前款规定的事项,其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延长期限最长为6个月,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在停办期限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 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 租赁房屋、第十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办法,数额,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协议签订后。应当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 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 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30日内到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注销登记手续 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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