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50元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3,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四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50。的罚款、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拒绝,阻碍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