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50元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 3。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四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50。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拒绝。阻碍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