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50元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3.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四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50.的罚款.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拒绝、阻碍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