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九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每提前一天由拆迁人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超过期限的.每超过一天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扣罚1,00元,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二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拆迁的,三。拆迁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四,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五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六 伪造虚假安置补偿资金存款证明以及挪用。抽逃补偿安置资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三年内不准从事拆迁房屋评估业务。第五十三条,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