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九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 提前完成搬迁的。每提前一天由拆迁人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超过期限的,每超过一天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扣罚1、00元、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拆迁的 三,拆迁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四 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六,伪造虚假安置补偿资金存款证明以及挪用.抽逃补偿安置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三年内不准从事拆迁房屋评估业务 第五十三条、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