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每提前一天由拆迁人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 00元、超过期限的.每超过一天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扣罚1、00元,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拆迁的,三 拆迁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四。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六,伪造虚假安置补偿资金存款证明以及挪用.抽逃补偿安置资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三年内不准从事拆迁房屋评估业务.第五十三条,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