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九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 提前完成搬迁的、每提前一天由拆迁人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超过期限的 每超过一天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扣罚1 00元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拆迁的.三 拆迁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四,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伪造虚假安置补偿资金存款证明以及挪用,抽逃补偿安置资金的,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 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三年内不准从事拆迁房屋评估业务、第五十三条 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