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九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每提前一天由拆迁人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超过期限的,每超过一天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扣罚1,00元、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拆迁的.三,拆迁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四 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六.伪造虚假安置补偿资金存款证明以及挪用 抽逃补偿安置资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三年内不准从事拆迁房屋评估业务。第五十三条。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