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九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每提前一天由拆迁人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超过期限的.每超过一天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扣罚1,00元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拆迁的,三,拆迁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四.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五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六.伪造虚假安置补偿资金存款证明以及挪用,抽逃补偿安置资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三年内不准从事拆迁房屋评估业务、第五十三条、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