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拆迁评估第四十二条,拆迁房屋的估价.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信誉好的评估机构,并建立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公布制度、在同一拆迁范围内原则上选择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拆迁办组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抽签确定.拆迁人应当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支付委托评估费用 评估费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第四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坚持公开 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评估采用的方法,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第四十五条、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 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日、第四十六条、评估机构在实施评估前5日内 应当将评估的原则,方法,主要估价因素等予以现场公示,并进行现场解释.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的权属资料、房屋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评估时可由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向拆迁人出具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现场张榜公布.并书面送达被拆迁人 第四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另行委托评估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申请复核估价的 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结论 另行委托评估的,应在5日内完成评估 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委托一家评估机构对前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复核,并于5日内出具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