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规范拆迁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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