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 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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