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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建安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第二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 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第二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的金额计算公式为、住宅货币补偿金额。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平均单价,调整系数、建筑面积,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平均单价 由评估机构根据拆迁范围的区位,建筑结构。房屋类型等因素按新房评估确定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同一区位.同一结构,同一类型的房屋,评估出一个平均单价,调整系数包括成新系数和朝向.楼层系数.拆迁房屋的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十六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金额,结算差价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先搬迁后建设安置房的.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按同一时点进行评估.结算差价 第二十七条,拆除住宅房屋附属物及室内装修的补偿,按市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拆除院落住宅房屋 其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为同一人的,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给予评估补偿、第二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金额结算差价。第三十条,拆迁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经营性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其性质按城市规划批准的用途或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其他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用于经营面积部分参照经营性房屋评估补偿.第三十一条,拆迁生产。办公非住宅房屋 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评估补偿,需要重新建设的,按城市规划确定位置.实行土地置换的,由拆迁人对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拆迁租赁土地上的生产、办公等用房。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第三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 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按规划要求确定.居民安置楼房的户型、按国家设计规范要求设计、设计图纸报市拆迁办备案后,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四条,成片统一拆迁的住宅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组织被拆迁人制定安置房屋的分配方法,房屋分配结果张榜公布,对确有困难的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在楼层的安置上给予适当照顾 照顾户的名单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五条。拆迁租赁政府直管公房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原承租人、租赁双方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人在搬迁时 拆迁人按合法房屋面积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合法房屋面积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九条、拆迁住房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 拆迁人应加发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的安置期限。根据工程工期合理确定。第四十条 因拆迁生产、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按所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第四十一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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