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供电单位应当组织所属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大供电设施的检查,保护力度。建立实行保护责任制度和举报处理制度,设立专兼职巡查防护队伍和人员.及时发现.制止.处理破坏供电设施的各类行为、群众保护组织,专兼职护线员应加大巡护力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及时报告供电单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划。建设 交通.林业,农业 水利等部门在管理和执法检查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供电单位。第二十条,对破坏供电设施的违法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供电单位通知其赔偿损失 并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未与供电单位协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供电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供电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由供电单位通知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二条.在供电设施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物 堆放物品、应按供电单位要求保持安全距离。保证供电线路安全,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供电单位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树木等种植物.由供电单。位代为修剪,移植,砍伐 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建筑物、构筑物由电力管理部门处罚,依法强制拆除。第二十三条,公安部门应与供电单位等单位配合加大对供电设施的保护。及时出警。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打击。依法查处破坏供电设施的各类案件,对下列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时予以处理 一、损坏,拆卸,盗窃供电设施的,二、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尚未安装完毕的供电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一.对破坏供电设施或者哄抢 盗窃供电设施专用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二.对同破坏供电设施或者哄抢 盗窃供电设施专用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三,对成绩突出的群众保护组织和专兼职护线员,四,对为保护供电设施安全做出贡献的其它单位和个人,供电单位还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用电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电单位组织审查,由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政府供电设施保护领导协调机构,可以制定考核奖惩实施细则。每年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签订保护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奖惩.第二十七条。供电单位应定期将供电设施保护工作情况报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工作措施,电力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供电设施保护处理意见、单位和个人与供电单位协商有异议的,可向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电力管理部门审查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