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供电单位及其供电设施周围和沿线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成立供电设施保护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供电设施保护有关工作。供电单位应当选聘,培训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居、电工等专兼职护线员,组织开展供电设施巡查,保护工作。第十一条。供电单位应当在以下设施和区域设立保护标志,一.在架空供电线路杆塔上,室外配电架和供电设施易受损坏地段设置供电设施保护警示牌,二 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地区,机械,车辆频繁经过的供电设施设置警示牌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城市道路 公路的区段、设置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标明导线与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并书面告知公安、交通等部门,四.设立地下电缆永久性标志 注明电缆走向,长度,保护范围等 并书面告知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一 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 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二 闯入变电,调度。供电场所扰乱生产秩序。封堵 破坏进出道路,损坏供电设施.三 打砸。破坏通往供电场所的输水。供热管道,沟,水井,泵站等设施 四.在通往供电场所的输水,供热管道、沟 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利用变电.调度,供电场所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 危害供电专用光缆通信线路的运行.破坏供电专用通信设施,七 盗拆或破坏杆塔 变压器材,盗割供电导线,供电通信光缆电缆,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警示牌,八.向供电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九。在架空供电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其他放飞物。十,擅自在供电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十一.攀登杆塔或擅自在杆塔上架设供电。通信 广播线路、安装广播喇叭 广告牌等。十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 拴牲畜。种植攀附农作物.十三.在杆塔支柱间或杆塔固定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四 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和供电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挖掘 取土.烧窑 烧荒。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 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安装易燃易爆设施,十五。在供电电缆沟内敷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十六 在距供电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十七 非法收购废旧供电设施专用器材。十八,在依法划定的供电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植物 十九,其他危害供电设施的行为,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作业必须与供电单位协商同意后进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必要时 供电单位应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指导和帮助 一.迁移,拆除供电线路设施。二、在架空供电线路设施保护区和供电电缆线路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三 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内从事起重机械施工作业.四,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供电线路保护区时 与架空供电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国家规定安全距离的。五。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和供电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工程及敷设管线,疏浚河道。六。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内架设通信。广播、电车线路及其他线路.七、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和供电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树木,八、其他影响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