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保护第十四条。供电单位应将供电设施及保护区和经批准的建设规划.计划,告知经贸。土地。规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城市规划。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园林绿化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避开供电设施保护区。建设项目和项目施工涉及供电设施及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时,应征求供电单位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划。建设 交通。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在审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事项时。应当尊重供电单位的意见 并督促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查阅施工作业区域及周围的供电设施布局资料。严格遵守保护规定 主动接受供电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供电设施 或供电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的.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就迁移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第十七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 在城市市区。原则上甫敷设地下电缆,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 因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供电单位应与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协商同意后进行建设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设立安全保护警示标志。第十八条,新架设供电线路经过林区,林带,需要采伐或移植树木的,应经县级以上林业、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批准 供电单位或线路产权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绿化的,林业部门或园林 绿化责任单位应与供电单位协商同意后进行.并及时进行修剪,按供电单位要求保持与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树木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供电单位为紧急避险,可以先行修剪。移植或砍伐.事后通知树木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并到林业或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