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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供电设施安全、保障电力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含在建供电设施.的保护.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变电 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供电设施的保护实行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坚持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供电单位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 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协调机构,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各项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县 市。区、电力管理部门主管供电设施保护工作。供电单位在电力管理部门组织下,具体实施供电设施的保护,承担具体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公安、规划,建设。交通,林业。农业。水利。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电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对于危害,破坏供电设施的行为、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制止 检举、揭发,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供电单位 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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