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六条、城市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由城市人民政府于每年下达到各单位,单位应组织职工完成每人每年3至5株的义务植树任务 或完成挖坑,换土,育苗等相应的工作量 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按照以资代劳形式履行义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业队伍代植,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城市绿化监督检查。对签定的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应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对在城市绿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 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四,砍伐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