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三十六条,城市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由城市人民政府于每年下达到各单位 单位应组织职工完成每人每年3至5株的义务植树任务 或完成挖坑。换土.育苗等相应的工作量 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按照以资代劳形式履行义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业队伍代植.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城市绿化监督检查.对签定的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应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对在城市绿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九条,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 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