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六条。城市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由城市人民政府于每年下达到各单位 单位应组织职工完成每人每年3至5株的义务植树任务,或完成挖坑、换土,育苗等相应的工作量.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按照以资代劳形式履行义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业队伍代植、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城市绿化监督检查。对签定的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应进行严格检查考核 对在城市绿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九条,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 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 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