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城市绿化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应当坚持城市自然与人文特点相结合。远景目标与近期安排相结合和突出生态效益原则,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并明确划定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城市绿线的审批 调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规定进行,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按照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四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做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进行绿地建设,第十六条 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定期统一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规划许可时、须先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及建设单位绿化任务完成情况。经审查合格.在其申报图纸上加盖绿色图章后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 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绿化完成时间 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因特殊情况达不到标准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设计方案应当按程序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 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严格实行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监理企业的资质审验 推行绿化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用水的管网和绿化用水量要纳入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发展节水型绿化 逐步减少水资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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