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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利用余泥,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鼓励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和利用矿坑.砖瓦厂等回填复垦 第三十条.政府和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产生建筑垃圾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数量的一定比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第三十一条。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企业、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开展加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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