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利用余泥,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鼓励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和利用矿坑,砖瓦厂等回填复垦、第三十条 政府和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产生建筑垃圾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数量的一定比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第三十一条.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企业、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开展加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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