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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利用余泥。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鼓励生产 销售 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和利用矿坑 砖瓦厂等回填复垦、第三十条 政府和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产生建筑垃圾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数量的一定比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第三十一条,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企业,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开展加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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