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市容整洁。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 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市市政部门是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政 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管,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时间、国土.规划 交通。物价、质监 安监、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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