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市容整洁,净化城市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 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 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 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 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四条,市市政部门是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 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管,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时间 国土 规划。交通、物价、质监 安监,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实行收费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 并有权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