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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市容整洁,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 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 寒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以下简称中心城区 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四条.市市政部门是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管,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时间 国土,规划,交通、物价、质监。安监.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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