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市容整洁.净化城市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 寒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市市政部门是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管、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 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时间。国土、规划。交通。物价,质监 安监,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 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