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 维护市容整洁,净化城市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四条 市市政部门是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 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政 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管.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时间,国土。规划、交通,物价、质监,安监。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实行收费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 并有权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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