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市容整洁,净化城市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 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 寒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 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四条.市市政部门是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政 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管.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 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时间,国土.规划 交通.物价。质监.安监、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实行收费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