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市容整洁 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 道路铺装或单位,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 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 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四条,市市政部门是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 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管,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时间。国土,规划。交通,物价 质监,安监,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