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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十四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二,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和排水,消防等设施,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 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建筑垃圾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 污水流溢、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四。根据容量消纳建筑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五,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六.对进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予以登记.并签发回执。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场受纳建筑垃圾,第二十七条,无主建筑垃圾、由所在地区市政部门负责督促责任区单位及时清运、第二十八条。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对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数量进行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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