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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筑垃圾的产生管理 第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七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政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区市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颁发核准文件并与申请人签订,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 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数量,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 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一条,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行封闭施工。在中心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工地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路段两侧的工地施工围挡不低于1。8米,提倡和推广使用定型化产品 并适当提高围挡高度,使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相对隔离,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三、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四.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居民因建造,维修 装饰、拆除房屋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当事先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住地居委会申报并按指定的地点堆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委会代为处置的,应当按规定标准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第十四条、禁止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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