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第十六条,申请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 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 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四 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以及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七 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和抢险抢修 应急处置能力 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九.无行业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十。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资格核准的有效期为三年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如需延续处置资格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单位提出延续申请。第十八条,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需要跨区运输.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市政部门统一协调运输路线、时间及消纳场地等、第二十条,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地点、时间 路线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处置内容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消纳场地 并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场签发的回执备查,凡符合再生利用生产建筑材料条件的建筑垃圾.应当优先运往建筑垃圾资源化生产经营企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交通。市政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治理 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