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第十六条,申请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四,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以及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七,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和抢险抢修 应急处置能力,八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九,无行业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资格核准的有效期为三年.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如需延续处置资格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单位提出延续申请、第十八条,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九条,需要跨区运输,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市政部门统一协调运输路线。时间及消纳场地等,第二十条,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 地点、时间.路线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处置内容,第二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应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消纳场地,并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场签发的回执备查、凡符合再生利用生产建筑材料条件的建筑垃圾 应当优先运往建筑垃圾资源化生产经营企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交通。市政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治理。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