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三十二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 应当依法办理工商 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开始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有效的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四,停车泊位数量、五、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专用停车场还需要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协议、第三十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转让 歇业的,应当在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 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停车场经营和接受停车场经营者挂靠。不得擅自收取停车费.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 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三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满、应当重新实行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经营期满 经检测停车场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经营权的,可与下期经营者协商进行残值转让、协商不成的 应自行拆除停车场设施.第四十条,政府投资建设 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 拍卖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四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或占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