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三十二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开始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工商营业执照、二。有效的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四 停车泊位数量、五.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专用停车场还需要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协议.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转让,歇业的.应当在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停车场经营和接受停车场经营者挂靠 不得擅自收取停车费.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 应当采取招标 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满。应当重新实行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第三十九条。经营期满,经检测停车场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经营权的 可与下期经营者协商进行残值转让,协商不成的.应自行拆除停车场设施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 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四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或占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