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开业前 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开始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有效的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四 停车泊位数量.五、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专用停车场还需要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转让,歇业的,应当在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 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停车场经营和接受停车场经营者挂靠.不得擅自收取停车费,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 利用公共场所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三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满,应当重新实行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第三十九条。经营期满,经检测停车场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 未取得下期经营权的、可与下期经营者协商进行残值转让 协商不成的、应自行拆除停车场设施,第四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四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或占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