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开始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商营业执照、二。有效的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明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四,停车泊位数量,五.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专用停车场还需要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协议,第三十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转让。歇业的。应当在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停车场经营和接受停车场经营者挂靠,不得擅自收取停车费,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 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三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满。应当重新实行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第三十九条。经营期满、经检测停车场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经营权的.可与下期经营者协商进行残值转让.协商不成的,应自行拆除停车场设施,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 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四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或占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