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易地配建停车场、第二十三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居民小区的车辆。应当在单位或小区内部停车场停放,不得在单位或小区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因单位或小区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停车的,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市政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占道手续,第二十四条,执法机关应当遵循方便执法,方便群众,方便交通的原则选定专用停车场 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协议 使用专用停车场的执法机关。对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第二十五条,停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与汽车修理厂建在同一个院落,不得兼营汽车修理业务,专用停车场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或强制当事人拆检和维修车辆。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佩戴服务牌证,三,建立经营管理台帐,填写内容全面.翔实,规范。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五 保持停车场内设施完好,清洁卫生。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六,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时检验收回、七 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及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当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 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采用电子仪表收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占用道路停车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规定划设交通标志.标线或设置停车障碍物,二,不得擅自扩大占用道路面积,三.不得损坏停车场区域内的路面,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第二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客货运输,搬运装卸 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二.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三、涂改 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 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证照.票据,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停车场应当购买车辆及相关财产保险,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出现刮擦 损坏.丢失等情况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赔偿、第三十条,车辆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引导,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标志。标线。三,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四 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第三十一条。在占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序停放。做到首尾一致.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二.不得在规定时间。路段外停放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