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条,市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制定.茂名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第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及其标准 第十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村庄规划、规划区范围内 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三条.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第十四条,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参与并配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向编制城乡规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包括地籍 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 环境等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调整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第十七条。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市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须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将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省政府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十八条,分区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各片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由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编制分区规划 应征求所在地县。区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分区规划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审批、第十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以小区为编制单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 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第二十条.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城市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余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 城市重要地块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划定,城市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其余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制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水东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报电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电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备案 其余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报县,区 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和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制镇 在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和镇近期建设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区 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和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中村、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和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但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防灾.绿地等系统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经市规委会 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六条、修改城乡规划,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市,县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公告、城乡规划有修改的、应当及时更新公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档案管理制度 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规定查阅规划档案,但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