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一般流程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限划拨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条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须取得国土主管部门用地批准手续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任务通知书,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中涉及的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主管部门代为收取。纳入财政专户。为保证建设项目绿地规划的有效实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资金专户制度,由规划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 第三十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一条、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的一般程序,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 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 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 以及废水、废气 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 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以及根据法律 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的附图和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为依据,第三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 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1.建设单位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 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3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1。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并持有效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八条。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合法取得且尚未建设的用地、在申请建设.转让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相关单位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九条,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 允许建设的范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登记发证手续、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四十二条。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条件的,必须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变更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第四十三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四条.经依法批准同意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和绿化补偿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符合规划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依照、茂名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第四十五条,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或者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需要,需要使用未征用土地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同、临时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下列规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地上建筑物按临时建筑物处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在使用期内 因城市规划调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 县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 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六条、使用单位在终止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前 应当依法对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原状、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港口。机场。轨道。城市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 通信。电视,油气管线,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新建 扩建,改建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领取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定的用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根据开发需要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按期全部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第五十条,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先报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总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规划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第五十二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1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并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重大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其他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纸和文件、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未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做出设计修改的,设计单位资质和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定的,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布局或者对原设计做出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工程建设的 不含施工用途的临时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同、施工用途的临时设施的建设必须在取得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压占市政管线走廊及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工程完工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干净.未经批准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市政管线。临时路口及临时通道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必须负责拆除并清理干净,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决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五十六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筑工程施工至、0.00标高、应当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施工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检查,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 并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市政工程在施工隐蔽前,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等隐蔽工程的。还需依法获得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主管部门的许可.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第五十八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四节。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六十条。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 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其进行合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在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进行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和住宅建设的 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和持有关的用地证明资料。经村。居.委会.镇。街道办、审查同意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村庄规划或村庄的实际建设情况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六十一条,在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住宅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持有关的用地证明资料。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经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村庄规划或村庄的实际建设情况.自接到上报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村镇企业,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庄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五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村庄建设除外.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竣工档案预验收。领取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应当在申请规划验收前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 依据验收条件。标准验收合格的。解冻项目配套绿化资金专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 标准的,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总图同步完成 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予验收,第六十五条、建筑工程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已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档案预验收文件,第六十六条,市政工程申请验收 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施工隐蔽前已申请检验并委托测量。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 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 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已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档案预验收文件、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资料,竣工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按照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2001。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第六十九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接电、接水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七十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面貌,第七十一条,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竣工验收后五年内以及城市支路,小区主道。次道竣工验收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