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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2 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1.2 2、4,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 确定其适建范围,2,2 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 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 须报市政府批准,2。2 6。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 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2。3,建设基地控制指标,2。3.1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2、3。2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2 3 3,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2.2,3,2。4的规定执行、2。3。4,建设基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高 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 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2,2,2,3。2,4的规定执行,表2,1.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2,3,5,表2、2。表2 3,表2。4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表2、2,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住宅层数.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 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1,3,低,0.81、0 25284,6、多,1,21,61,82528307,9,中高 1。51、82、0222528,10,高,2。02。53、0202225注,1 居住区级用地规模,50、100公顷、小区级用地规模.10。15公顷。组团级用地规模,1,5公顷,2,用地规模介于小区级与居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居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用地规模介于组团级与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组团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3,银滩旅游区内居住用地控制指标按银滩各区控规确定.城中村改造应按、北海市城中村。旧村 改造规划技术规定,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并编制规划。旧城改造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可酌情放宽 表2 3、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控制指标用地分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一类工业,30且、50 2、0二类工业。30且,45、1 6三类工业,30且 40 1。0单层仓库、30且,50 0 3且 0。5多层仓库 30且,50 2、0表2,4 商业。办公建筑用地控制指标。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以外,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多层,40、3,035、2高层。35,5、032、4注.中心城区指云南路以东。湖南路以西。重庆路以北所围合区域、2,3.6、对未列入表2,2的科研机构 大中专院校 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2。3,7,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5的规定 表2、5、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低层.多层。高层 低层,多层。高层、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80015003500,150035002、3.8.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2,3,8。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8。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 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2 3。9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2、3,10。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可按表2.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表2、6,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核定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小于21。0大于、等于2 小于41、5大于。等于4、小于62.0大于.等于62、52,3 11,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2,3。11。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2,3。11。2。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 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2 3。11.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 或。2。0米 以内 含 5,0米.或、2.0米,2,3 11.4。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2 3、11,5.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2,3、11.6。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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