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7,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7.2、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7.3,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7,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 应符合下列规定,7。4,1.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M 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M,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M 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 5.W,S,7,4,2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7,4 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7,4 4,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按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计算,7。5、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 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 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7。6。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 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7、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