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筑高度控制7 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7 2 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 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7.3、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 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7,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7。4。1、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 40,M,的一般建筑物 其高度H应大于15M。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 M、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 W 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 5倍.即,H、1,5。W.S。7,4,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7 4.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7,4.4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按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 计算,7、5。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7、6,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 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7,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