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7,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7,2、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7.3、在文物 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7。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7、4。1 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M、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M,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M。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H,1。5。W,S,7,4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7.4。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7 4,4.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按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计算、7,5.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7,6,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7,7 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