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7,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7,2.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7、3,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 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7、4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7,4。1.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M 的一般建筑物 其高度H应大于15M。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M,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 W.S,7,4、2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7、4。3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7、4 4,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按广场 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 计算,7、5。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7.6。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7。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