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筑高度控制7.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7。2,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7,3,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7、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 H、应符合下列规定,7,4,1 临城市主干道 道路宽度.40。M 的一般建筑物 其高度H应大于15M 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M,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 5、W、S,7.4.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7,4,3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7 4 4,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按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计算 7,5,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7 6.在重要国家机关 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7。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