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7 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7,2,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7,3。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 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7。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7 4、1、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M.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M.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M.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 W、S、7.4。2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7,4,3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7,4。4、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按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计算,7。5、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7,6,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 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 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7,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 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