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7 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7、2,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7、3 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7,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 H.应符合下列规定.7 4.1。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M,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M,临其他道路时 H应大于6。M。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 H.1、5,W S 7。4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 7,4,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7。4.4.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按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计算,7.5、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7 6、在重要国家机关 涉密机关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7.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