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7,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7 2,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7 3、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7、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7.4、1.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M.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M.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M。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 5、W S,7,4.2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7、4.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7、4.4,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按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计算 7 5,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7,6.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 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7、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