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7,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7 2,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7,3,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7,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 应符合下列规定、7.4.1、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M,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M、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M,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7.4、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7,4.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7,4。4.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按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计算.7、5。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 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7。6。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7 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