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7.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7.2。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7。3.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7,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 7,4。1,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M,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M,临其他道路时 H应大于6。M 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 5倍,即、H,1,5、W,S,7,4.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7,4,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7,4 4,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按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 计算.7,5、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7、6、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7.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