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基本建设投资的规范管理体制,促进基本建设投资。深化投资改革。规范投资行为,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依照国家。省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各类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工作、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城乡集体单位投资 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公司制企业投资 三资 企业投资以及其它形式的投资.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利用财政预算内外基建拨款.自筹自有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不含对城市供热,供气。供排水和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改造工程。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扩大再生产。新建城建基础设施、文化 教育、科研.卫生体育设施以及住宅楼,办公楼,宾馆.写字楼,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投资.第三条 全市基本建设投资必须引入市场机制,实现社会公共产品生产的企业化和经营的市场化.以调动全市各方从事基本建设投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给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改善全市人民的工作,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基本建设投资必须遵循国家产业政策.选择投资项目时.既要考虑在短时期内拉动经济增长。又要考虑为经济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既要考虑重点行业的增长,又要考虑对整体经济和相关行业的拉动.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建设投资的审批及有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审批及有关管理工作 经委,建设 财政,审计、银行。规划、建管,质监。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紧密配合。相互协作 共同抓好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