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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本建设投资的审批程序第七条、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都必须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的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投资审批程序,具体如下、一、对由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利用市外.含国外。资金投资的,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的投资项目.由投资建设单位预先将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所需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报告等材料准备后.一次性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计划行政部门经审查确属国家。省,市投资重点的,必须在3日内完成批准手续和发证工作,需省及省以上计划行政部门审批的。计划行政部门应派员帮助办理上级部门的审批手续.二、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各类城建基本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所需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报告 初步设计文件 开工报告等预先编制好各类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资许可证.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的各类城建基本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下同.的计划。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先期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咨询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工作 然后一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资许可证。三.除本条,一。二,款之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含1000万元 下同,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下列建设程序 1.提出项目建议书,2.项目建议书经咨询评估和批准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3,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咨询评估和批准,根据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委托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申请开工报告并列入年度计划,进行建设准备.5 开工报告经批准后颁发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进行工程施工和生产准备.6.项目竣工。进行验收。通过验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的具体内容和深度执行国家现行规定、四。除本条 一,二。款之外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1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开户银行出具资金证明 工程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项目评估 计划部门经审查后下达立项计划、由财政投资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还需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提出对财政投资的资金部分实行专户管理的方案、2.建设单位按照立项计划下达的规模和内容。在半年内做好征地,或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建设场地.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后,到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正式开工计划。核发投资许可证,五、由财政投资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开工前,须先经审计机关实施开工前审计.并履行项目开工前审计手续后.方可向有权审批机关报批。未经开工前审计的项目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下达正式建设计划和办理投资许可证。第八条 对各县.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金。能源及原材料能自求平衡的,其中,加工业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能源、原材料工业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利用外资 合资、合作,独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国家非限制的项目 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由各县 市.区计委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计委审批或报上级计委审批、第九条,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 省属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应持主管部门的计划文件到市计委登记备案.市辖城区范围内的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由市计委直接审批,第十条。各县 市 区需争取国家.省建设资金的项目由各县、市.区计委报市计委审查后。由市计委报送省计委审批 第十一条 外地及市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市区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县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由财政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还需由县级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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