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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凡未经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为计划外项目,对于计划外项目.县级以上建委。规划、土地,财政,银行,房管.建管,审计,统计等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计划。建设。财政 审计、监察、建管.质监等部门应经常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对计划外项目或擅自改变建设用途、提高建设标准.超规模、超投资的项目.除勒令其补办相关手续外 应依法给予处罚,并由有关部门应追究项目法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依照国家规定,基本建设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罚没款由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主要用于地方基础性重点建设 使用时 由县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使用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凡未履行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既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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