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第十三条,坚持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 按照建设项目。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基本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否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咨询机构和专家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当事人也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依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计建设 1996 673号文。和.襄樊市社会公共产品生产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意见,襄办发 1999,53号.的有关要求,基本建设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基建项目立项 即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按上述规定应实行项目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第十五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 1996、35号.规定。各种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要建立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投资的比例,按国发.1996、35号文执行.经国家,省和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建设项目中个别情况特殊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上报可行性报告时须附有各出资方承诺出资的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凡资本金不落实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发给投资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 材料采购 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投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 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不论有无谋取私利行为 都要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实施监理,监理单位的选定通过招标投标公开进行,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对于违法实施监理的单位和人员.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合同 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实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一,建立项目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项目建设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二,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 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三、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 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挂牌公示,工程竣工之后,要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志 标明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资额及相关的技术质量指标 以明确责任、有利监督.第二十一条 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凡在襄樊行政区域内 包括中央.省属单位。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 含50万元.不包括单纯设备购置、的各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都要办理投资许可证 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但每年要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全市投资许可证由市计委统一管理,市计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各县,市 区计委代发,其它单位无权发放 不办理投资许可证的项目。计划部门将取消建设计划 规划、建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凡国家,省、市下达的重点建设 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包括国债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财政部门关于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设立专帐专人管理.并建立财务监督机制、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竣工项目,必须经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方能办理竣工手续、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中央。省属在樊单位在市计委报批投资计划。占用地方投资指标的项目 和使用国家,省.市财政专项基金。含国债,的农林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新开工项目 按属地管理原则,均须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项目竣工后办理竣工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项目建成后 建设单位要及时申请质监 环保,消防,审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单项验收 然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第二十六条,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建设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县级以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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