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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五十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二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警告一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招标代理业务两年,第五十六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招标失败或者引起纠纷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责任.警告一次。并在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 第五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应对自己评审内容负责.因个人原因,造成错误或其它原因造成中标结果改变的,责令其改正并取消其评委资格两年 并在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 情节严重的。由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吊销其评委资格,并通报给其所在单位。第五十八条 评委在评标活动中有抄袭行为的 取消其评委资格两年、并在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评委资格 并通报给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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