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五十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二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并可处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警告一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招标代理业务两年,第五十六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招标失败或者引起纠纷的 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责任.警告一次,并在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第五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应对自己评审内容负责,因个人原因 造成错误或其它原因造成中标结果改变的,责令其改正并取消其评委资格两年。并在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情节严重的.由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吊销其评委资格.并通报给其所在单位。第五十八条。评委在评标活动中有抄袭行为的.取消其评委资格两年、并在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评委资格,并通报给其所在单位。